(2013)昌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兆岐与王玉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李兆岐被告王玉龙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岐与被告王玉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