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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项洁红与项洁红、王立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负责人:张素洁。委托代理人:蔡晓园。被告:项洁红。被告:王立珍。被告:王春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告项洁红、王立珍、王春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洁红、王立珍、王春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撤回对被告项洁红、王立珍、王春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53元,减半收取5726.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