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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仁才与薛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陈仁才,男,汉族,重庆市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裴宇秋,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德,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钟荣,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才诉被告薛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才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仁才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