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06号申请人: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志。被申请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存。申请人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洲东路南块1(新美洲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08)第02-0356号],查封限额700万元。并以案外人陈伟志、程华玲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2号楼12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20**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3)第0952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温州中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洲东路南块1(新美洲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08)第02-0356号],查封限额700万元。二、查封案外人陈伟志、程华玲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2号楼12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20**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03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3)第09523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温州新纪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