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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向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李向。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光明。委托代理人罗明。原告李向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向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