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王步军、龚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生,王步军,龚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王连生。委托代理人张凉山,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步军。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谷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生与被告王步军、龚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连生负担。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邢正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