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王步军、龚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生,王步军,龚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王连生。委托代理人张凉山,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步军。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谷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生与被告王步军、龚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连生负担。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邢正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