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京哈公路双城养路段路政部副部长,住双城市。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我院于2013年8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廷、代理检察员邹庆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田佰冰(另案处理)驾驶路政执法车在102国道黑龙江省双城市路段巡查时,怀疑自北向南行驶的黑LC90**号重型自卸货车可能存在超载问题,于是在事故地点北侧将该车拦停,经询问该车驾驶员王洪涛后,李某某指令王洪涛“掉头称重”,并指挥田佰冰上货车押车。李某某驾驶路政执法车在事故车辆前引导行进,当车行至102国道1253公里时,该货车司机王洪涛驾车拐进事故路口,准备倒车掉头,被告人李某某未对该行为进行制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该车在倒车过程中,与自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黑L50**号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普通货车驾驶员孙树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20日,大货车车主董建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主动到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档案、赔偿协议书、收据、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一份、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安全规定,疏忽大意致使发生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业林审判员 郑 贺审判员 徐炳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