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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武刑初字第275号被告人陆丽莉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丽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丽莉,女,出生于广西武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鸣县××路(户籍所在地:武鸣县××镇)。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被武鸣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南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丽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被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丽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陆丽莉接到吸毒人员潘某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将毒品送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xx号,以200元价格卖一小包(共装有10段吸管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给潘某某。交易结束后,陆丽莉被禁毒民警人赃俱获,当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11克和毒资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成分为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丽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丽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陆丽莉接到吸毒人员潘某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将毒品海洛因送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xx号,以200元价格卖一小包(共装有10段吸管白色粉末)毒品海洛因给潘某某。交易结束后,陆丽莉被禁毒民警人赃俱获,当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11克和毒资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丽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本院依法判处。以上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武鸣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陆丽莉所贩卖毒品及所获毒资,毒品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的事实。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过程。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陆丽莉案发时的基本情况。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陆丽莉贩卖毒品的事实。5被告人陆丽莉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陆丽莉贩卖毒品的过程及对案发现场、毒品的称量情况进行了辨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丽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陆丽莉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丽莉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丽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可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