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26号申请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系王某某之女。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某乙,男。被申请人杨某丙,男。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09)三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面粉1200斤、赡养费3600元(其中杨根九应履行面粉1200斤、赡养费1200元;杨忙娃应履行赡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xx撤销对杨xx的执行申请,并放弃杨xx应履行的赡养费1200元,剩余赡养费12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