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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继林、罗菜连、徐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继林,罗菜连,徐跃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康继林,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罗菜连,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徐跃飞,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康继林、罗菜连、徐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康继林、罗菜连、徐跃飞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康继林、罗菜连、徐跃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罗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祝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