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斌,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40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