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25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贵金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金鹏,黎祥宽,谢克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2502-4号申请执行人贵金鹏。被执行人黎祥宽。被执行人谢克桃。关于贵金鹏与黎祥宽、谢克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黎祥宽、谢克桃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金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黎祥宽所有的华建牌(车牌号BB9059)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