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非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执非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法定代表人徐阿幼。被执行人孙永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2000元及执行费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永潮在银行的存款2150元(款划至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发银行柯桥支行,帐号:85080158000000354)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