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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丁起亮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起亮,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丁起亮,住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起亮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起亮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丁起亮负担。审判长  丁成义审判员  孟繁荣审判员  侯敬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