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杜梅梅与王建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梅梅,王建波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杜梅梅,女,193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田绍池,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波,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梅梅与被告王建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梅梅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梅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梅梅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