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与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42号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中路30号创新大厦D座303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州,经理。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月中山路。法定代表人他盛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宁擦洗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宁矿业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产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桃园南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云南世纪卓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公司具体名称参见附录)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羽附录: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宁擦洗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宁矿业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磷矿分公司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