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7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969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乔红莲,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0281524-3。委托代理人杨越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王福军,男,1957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春玲,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王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越然,被告王福军之委托代理人杜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北潞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2004年1月12日,被告与原告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潞冠XXX房间的楼房委托原告管理,此房建筑面积为150.82平米。合同约定了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合法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拖欠物业费达7454.28元,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7454.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福军辩称,原告说多次打电话给我们不属实。因为我们家住一楼挨着马路边,树比较大离我们家特别近,怕将来对地基有影响,多次跟他们说过,把树的问题解决了我们不会拖欠他们一分钱,今年春天他们挪树的时候我还跟他们说过,他们说要回去商量,但是也没有答复。还有一楼进出的台阶我们家自己都摸过两次了,找过他们都不给维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福军系房山区良乡地区北潞冠家园XXX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50.82平米。原告昊远隆基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4年1月12日,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现因被告未交纳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费7454.28元,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收费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王福军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且物业公司为王福军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福军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故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七千四百五十四元二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福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