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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男,1987年4月7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第0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于2013年9月26日4时许,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车牌号为京×的雪佛兰轿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马甸桥下时被查获归案,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袁×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该案的证人何×、刘×的证言,血样检材、车辆及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3)第4136号酒精检验报告,被告人袁×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