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蓝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蓝某。被执行人纪某。申请执行人蓝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