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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蓝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蓝某。被执行人纪某。申请执行人蓝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