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卢珍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金建禹。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