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长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长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广东顺德长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伟峰,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鸿杰。原告广东顺德长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长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长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