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01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庄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原告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腊月27日结婚,2007年9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何某甲。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认识三个月时间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睦,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原告分娩被告不闻不问,甚至原告未出月被告就要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4日原告剖腹产一女孩,被告的家人嫌原告生的是女孩,在医院逼原告把小孩送人,被告说如果把小孩子不送人就和原告离婚。原告在被逼无奈将孩子送人,抚养人看原告体弱多病给原告1万元保养身体。被告整日要这钱,否则由就吵闹打架。2012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判决之后,被告一直在广东从未回来,至今也未联系原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感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已长大,不想对孩子造成影响。结婚不容易,我俩人感情好着。我因工作忙很少顾家,但是为了家人过得更好,什么矛盾都能解决。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庭审中原告庄某某提供(2012)杨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何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12双方在杨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9月30日原告婚生一女孩取名何某甲,孩子现在随原告生活。2012年农历5月4日原告又生一女孩,孩子出生后送给他人抚养。原告庄某某于2012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1月2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庄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25寸TCL王牌彩电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本田100型摩托车一辆、被子七床(上述财产在被告家);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导致矛盾日益加深。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在外打工,孩子现在随原告生活,故孩子何某甲由原告抚养为宜。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由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共同存款7万元,但被告仅认可现有存款2万元,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关于其余5万元是否已经花费无法核实,故应当根据财产现状合理进行分割。存款2万元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均在被告家,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何某甲随原告庄某某生活,由其抚养。被告何某某从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年年底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当月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存款2万元由被告何某某支付原告庄某某,归原告庄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何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