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杰与邹城市太平镇高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邹城市太平镇高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张杰,个体。被告:邹城市太平镇高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高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邹城市太平镇高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2.50元、诉讼保全费4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振建审 判 员 刘传生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