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自强与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自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冯自强,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县新宁镇九龙路。法定代表人昔鹏刚。系该镇现任镇长。冯自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支付冯自强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100382.85元。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属于财政拨款单位,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清此案的案件款,在执行中仅履行10000元案件款,剩余案件款同意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冯自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冯自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