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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的(2013)崂王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