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某,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的(2013)崂王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