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08号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石海。委托代理人:周力锋。被告: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邵东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2元,减半收取4876元,由原告衢州市河圣水力自控翻板门有限公司负担(免交)。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