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与周甲、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甲,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周甲。被告:周乙。原告徐××为与被告周甲、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甲、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起诉称:两被告系父子,原告与两被告有多年往来关系。2012年4月21日,被告周甲欲向原告借款250万元用于某某周转,因借款数额较大,原告要求其父亲周乙提供担保。两被告表示同意后,原告遂将250万元交付给两被告。同日,被告周甲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被告周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归还该款。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周甲归还原告借款250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周乙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徐××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客户取款凭证、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周甲向原告借款250万元,被告周乙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周甲、周乙均未作答辩,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周甲、周乙,该两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证结果,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周甲于2012年4月21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50万元,被告周乙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后被告周甲未予返还,被告周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经原告催讨,被告周甲未及时返还借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周乙自愿为被告周甲的债务提供保证,双方对保证方式及范围均未作约定,因此,在被告周甲未履行债务时,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周乙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甲、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借款25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周乙对被告周甲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周甲负担,被告周乙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    海    燕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王冬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