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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蒋佩岑申请执行唐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佩岑,唐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执字第01099号申请执行人:蒋佩岑,女,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蒋敏,女,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唐露,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碚法民初字第06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露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露的银行存款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阎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敏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