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关霖,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刘某协商处理离婚事宜。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胜良负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