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何云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云富,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云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云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云富在佛山市禅城区XX村XX号出租屋吸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出租屋的床下缴获1个纸箱,纸箱内有1个挂包,挂包内有5包透明晶体状物品、2把电子称、1个用于吸毒的矿泉水瓶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透明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1.03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云富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1.03克,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云富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何云富辩解在出租屋搜到的毒品是他人的,出租屋也是他人租住的,故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云富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X村X号出租屋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出租屋的床下缴获1个纸箱,纸箱内有1个挂包,挂包内有5包透明晶体状物品、2把电子称、1个用于吸毒的矿泉水瓶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透明晶体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1.03克。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黎X光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佛山市禅城区XX号出租屋的房东,2013年3月5日17时许,我发现那间出租屋的窗户飘出一些难闻的刺激味道,我就报告给番村治保会,不久警察和治保会的一起来到2号房检查,发现那间房间里有一名男子在吸食毒品,在房间内的床底下发现一个装有毒品的纸箱。我于2012年3月份将房子租给一个湖南女子,2013年1月份时那名女子不在那里住了,我去收租时发现一名男子A在那里租,我去收租时他不给,欠了我两个月的租金,但该名男子A不是吸毒被抓获的这名男子。我见过被抓获的男子两三次,我以为他是A男子的朋友。2、证人杨X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2013年3月5日16时30分许,我治保会接到佛山市禅城区XX号出租屋房东的电话说该出租屋窗户飘出一些白烟,该白烟闻起来很难闻,有刺激性,我和队员到现场处理,发现该出租屋有一名男子正在吸食毒品,后来我报警。警察来了后到出租屋床底下一个纸条内的挂包里搜出五包白色的晶状物品、一个怀疑用来吸毒的矿泉水瓶。证人杨X勤辨认出何云富就是那名吸食毒品的男子。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番村德明里六巷3号地下南2号出租屋搜出一个怡宝牌矿泉水纸箱、纸箱内有一个黑色皮质挂包、挂包内有五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两把电子秤、一个白色矿泉水瓶。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方位,拍摄多张照片。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5日17时许,石湾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禅城区XX号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疑为冰毒物品一批等物品,后民警将该出租屋一男子何云富带回派出所调查。6、户籍材料。证实何云富的身份情况。7、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缴获的白色晶体5包,净重101.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被告人何云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5日10时许,一个叫“连总”的朋友放了一个纸箱(纸箱里装着袋子)到我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号的出租屋,样子好像十分紧急那样叫我帮他保管一下,我就将纸箱放到我床底下。17时许,我去看一下那是什么东西,箱子里有一个皮挂包,挂包里用透明塑料袋子包装好的五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两把电子秤和一个吸食毒品的矿泉水瓶,我知道白色晶体状物品是冰毒,我拿起瓶子吸食了两口,然后把拿出来的物品放回原地。这时,警察过来在我出租屋的床下找到那个纸箱,发现了冰毒,就把我带回派出所了。我是在2013年2月20日开始租住在这里的,我之前从没有吸食过毒品。2013年8月2日被告人何云富翻供称:那个出租屋不是我的,是陈X租的,案发当天我是去陈X的出租屋吃饭,当日10时许“连总”抱着一个纸箱过来跟我说,叫我暂时帮他保管一下,他要去广州,当时我就把该纸箱放到床底下了。被告人何云富辨认出放冰毒的出租屋及缴获的毒品等物品。关于被告人何云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何云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黎X光、杨X勤的证言,现场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云富确有帮他人保管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且被抓获时被告人何云富尚在吸食该毒品。该出租屋是否是被告人何云富租住,该毒品的实际所有人是否是被告人何云富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人何云富非法持有毒品证据充分,被告人何云富的上述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何云富认为查获的毒品重量只有60余克,不是起诉书认定的101.03克的辩解意见。经查,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可以相互印证,证实了抓获被告人何云富时从出租屋缴获的白色晶体5包,为净重101.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检验程序合法,鉴定机构符合资质条件,检验结果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何云富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富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1.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云富七年至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云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101.03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 曲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振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