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莫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徐某、莫某某按照(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将砌在其房屋滴水线外的水泥砖围墙和堆放在诉争道上的石块及泥土予以清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审 判 员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