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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雄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绍兴市雄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丽。委托代理人:汪禹光。委托代理人:任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绍兴市雄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飞霞。委托代理人:黄国威。再审申请人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雄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姚 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