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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25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曾丹,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