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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陈从华与余书剑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华,余书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91号原告:陈从华。被告:余书剑。本院在审理陈从华与余书剑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从华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陈从华负担。审判员 刘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