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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程某、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缪海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潘银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程某、陈某在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六村青年路7巷1号内,做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2013年6月13日晚,被告人程某、陈某在组织夏某、车道军、孔某等人进行第68期“六合彩”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收款收据一本、六合彩宣传单一张及赌资4230元。截至2013年6月13日,两被告人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68期,投注额累计人民币4.5万元,非法获利2700元。在诉讼期间,两被告人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孔某、夏某、车道军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书证收款收据和六合彩宣传单,检查笔录,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陈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陈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三、两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赌资4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