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敬明与郝延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明,郝延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76号原告吴敬明,潍坊市竣通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泉。被告郝延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10298号。原告吴敬明与被告郝延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