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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翔辉与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辉,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40号原告:王翔辉,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被告:蒋平,男,汉族,1973年5月1日生。原告王翔辉与被告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冰一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翔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翔辉诉称:2013年5月27日,蒋平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6月12日,蒋平又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欠款经王翔辉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蒋平归还王翔辉借款30000元。2、蒋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王翔辉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如下:王翔辉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特征,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蒋平向王翔辉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6月12日,蒋平又向王翔辉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30天,于2013年7月12日前归还。欠款到期后,经王翔辉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从蒋平向王翔辉出具的借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借款人、借款金额等主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蒋平负有归还义务,其未归还,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王翔辉要求蒋平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王翔辉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