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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监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振法与张振海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振法,张振海,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监字第18��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张振法,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振海,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张振法与被申诉人张振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邱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振法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9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3)7号民事抗诉书,以(2011)邱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月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