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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海娥与谭世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娥,谭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娥。被执行人谭世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谭世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世金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谭世金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德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