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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宇红与恩立经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宇红,恩立经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红,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户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恩立经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THEANSIEWYAN。再审申请人王宇红因与被申请人恩立经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恩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宇红申请再审称:(一)恩立公司侵害王宇红的劳动权利,导致王宇红不能办理退休,该司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二)王宇红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查出患有癌症,因恩立公司的过错,造成王宇红3月4日才能住院治疗,在王宇红医疗期间,恩立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三)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超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提前在2011年1月12日确认终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仅对王宇红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关于是否增加医疗补助费及患绝症增加的医疗补助费金额问题。经二审法院查明,王宇红于2011年1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其与恩立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该日终止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恩立公司与王宇红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王宇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是基于法定的事由而非恩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属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判令恩立公司无需支付王宇红医疗补助费及患绝症增加的医疗补助费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王宇红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44、45条的规定,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补偿社保损失的问题。王宇红称其于1993年开始在恩立公司的前身AMREPHONGKONPTELTD.处工作,而恩立公司称王宇红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10月。经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7月27日,AMREPHONCKONPTELTD.在香港注册成立。2000年6月7日,恩立公司注册成立,AMREPINTERNATIONALPTELTD.为外商投资方,出资比例100%。后AMREPHONGKONPTELTD.以港币1700000元向AMREPINTERNATI0NALPTELTD.收购了恩立公司的全部股权。2000年11月20日,王宇红对AMREPHK公司作出承诺:王宇红同意接受人民币2673元作为终止与AMREPHK所有的合约关系并同意接受AMREPHK在劳资关系上不对本人有任何的法律或非法律上的责任,王宇红也同意绝对保密AMREPHK的所有一切资料不被外漏。王宇红称其与香港恩立公司签订的合约是伪造的,但是未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事实表明,王宇红当时应该清楚其供职的系境外公司。王宇红主张1993年入职恩立公司的前身新加坡恩立公司,而当时被申请人恩立公司尚未成立,没有证据表明恩立公司对王宇红末缴满l5年社保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结果存在过错,故二审判决判令恩立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社保损失补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王宇红称追究恩立公司设立“非法经营总部”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王宇红可另觅其他途径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关于200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医疗期工资的问题。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王宇红于2011年1月12日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故王宇红请求4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没有事实的依据,二审判决认定恩立公司不存在拖欠医疗期工资的情况是正确的。王宇红提出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二审判决依据相关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也对王宇红的问题进行了阐释。王宇红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但是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该判决结果的证据,故本院不予调处。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宇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宇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