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萧明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萧明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21号原告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黄源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胜光,罗一飞,该公司职工,联系地址。被告萧明耀,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萧明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由原告广州电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惠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