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诉被告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姚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王甲。被告姚甲。原告王甲诉被告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在同单位认识,于198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1988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婚后,被告好斗,自私。随着时间推移,导致感情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3月26日,原告下班回家才发现原来一直���住的房子已经被被告卖掉,自己所有的物品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都被被告卷走,就此没有下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分割房款的一半。被告姚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于198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1月23日生育一女王乙。婚后双方因为琐事感情日趋淡薄.2013年3月26日原告下班回家发现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经被被告擅自出售,原告所有的物品及身份证明材料均被被告带走,且无法联系到被告。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另查,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登记在被告姚甲名下的房产(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已经于2013年2月7日出售。被告得房款16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售共同居住的房屋,且卷走房款离开,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经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双方离婚。现原告要求得到已售房款的一半即800,000元并无不妥,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王甲与被告姚甲离婚;二、被告姚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甲人民币80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由被告姚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卫 文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根人民陪审员 杜 丽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金秀书记员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