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秀。申请执行人蔡某骥。被执行人蔡某伟。申请执行人蔡某秀、蔡某骥与被执行人蔡某伟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蔡某秀、蔡某骥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蔡某伟按照(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将修砌在诉争通道上的水泥砖墙体予以拆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审 判 员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