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XX与余姚市纽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余姚市纽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XX。被告:余姚市纽莱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静江。原告XX与被告余姚市纽莱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XX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姚市纽莱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