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