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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胜、邓春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国胜,邓春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70010-3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国胜,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邓春苗,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胜、邓春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广法行非审字第0000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2)4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胜、邓春苗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2)4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刘国胜、邓春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提出执行申请,对其决定征收刘国胜、邓春苗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7960元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庆先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