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胜、邓春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国胜,邓春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70010-3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国胜,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邓春苗,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胜、邓春苗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广法行非审字第0000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2)4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胜、邓春苗无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2)4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刘国胜、邓春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提出执行申请,对其决定征收刘国胜、邓春苗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7960元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庆先执行员 王风言执行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