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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三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三初字第00033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栋101-A2-33室,组织机构代码13221351-8。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8811575-3。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冬青,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