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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乾县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公权苹果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县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公权苹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保字第01540号原告乾县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临平镇临平村。法定代表人:周琪,该公司经理。被告铜川市公权苹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乾县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公权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县丰润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铜川市公权苹果专业合作社所有现停放在乾县临平镇新店村新兴冷库的陕B231**车予以诉讼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已同意解除,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其包装材料押金6万元,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铜川市公权苹果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陕B231**车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