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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东执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夏文东与沈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东,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东执字第0142-1号申请执行人夏文东,男。被执行人沈兵,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文东与被执行人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沈兵自愿偿还原告夏文东借款9.47万元,从2013年8月份始每月30日前偿还3千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果被告逾期未还,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剩余全部债权,被告另行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21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5元,由被告沈兵负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47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52条、第84条、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47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明华执 行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