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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韩永泉、顾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韩永泉,顾坚,陈金龙,占连香,张达,杨晓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卫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韩永泉。被告:顾坚。被告:陈金龙。被告:占连香。被告:张达。被告:杨晓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韩永泉、顾坚、陈金龙、占连香、张达、杨晓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597元,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